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马路*******,现住安化县江南镇马路*******。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许,贺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H6WW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化县江南镇农贸市场与医药公司的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人车合一照片、户籍信息、无证证明、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及贺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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