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6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古港镇三口*******,现住浏阳市太悦城16*******。
现查明:李XX和罗XX是婚外情关系,2025年6月22日李XX发现罗XX在广东省湛江工作时有出轨的情况,李XX以罗XX的家人进行威胁,让罗XX回浏阳欲对其进行殴打报复。2025年6月23日罗XX来到浏阳市“海XX”酒店李XX开的406房间,在房间内,李XX用酒店内的衣架对罗XX的手臂、背部、臀部、腿部进行抽打,殴打时间持续较长,导致罗XX脸部、手臂、背部、臀部、腿部多处淤青。2025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李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罗金红的陈述;3、伤情照片;4、视频监控;5、聊天记录等;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和户籍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李**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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