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1时04分许,刘某某驾驶湘E17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雪峰路环保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6mg/100mL。经查证,刘某某于2023年3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呼气式酒精检测 5、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