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从中××机下班时,在中××机北门停车棚处发现一台紫色立马牌电动车上钥匙未拔,于是将电动车骑至田心××××宫电影院下,准备第二天将电动车骑走,2025年7月1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到田心××××宫电影院取车时被田心派出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对案笔录,受害人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