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周)决字[2025]第109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晚上18时许,陈×驾驶摩托车沿320国道(周旺镇)尾随李×回家,途中,陈×多次向李×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李×拒绝后仍不死心依然尾随李×,两人行驶到周旺镇×村喜洋洋幼儿园附近路边时,被正好回家的李×丈夫陈**看见,于是陈**驾驶货车(车牌湘E71H56)追逐陈×,当两车靠近时,陈**驾驶货车车头撞在陈×摩托车车尾,导致陈×连同摩托车摔到在地,倒地时,陈×被摩托车压在右肩部位。接着李×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赶来,告诉陈**被撞倒的男子就是一直骚扰他的男子,听后连续几脚踩在躺在地上陈×腹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 4、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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