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17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至23日,违法行为人谭X权为谋取非法利益,协助、使用他人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经查、1,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谭X权协助黄X俊、冯X发、欧X分别使用名下132XXXX(黄X俊)、152XXXX(黄X俊)、166XXXX(冯X发)、152XXXX(欧X)、156XXXX(欧X)、193XXXX(欧X)手机卡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2,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使用阎X实名办理名的电话卡133XXXX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3、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谭X权通过谭X伟介绍使用谭X军电话15874824716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24日使用谭X明电话158XXXX给他任拨打诈骗电话。其中黄X俊提供的13272443453的手机卡在6月18日被诈骗分子用于拨打了受害人黄X的 电话135XXXX,致使受害人黄萍在当日被诈骗了46000元。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谭X权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同案陈述、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伍拾伍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伍拾伍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