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长)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长湖*******。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梁X亮在岳阳县长湖乡京广村的家中附近挖界线时遭到潘X英阻拦,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梁X杰看到后就与梁X亮相互拉扯,后双方进入了梁X杰家的厨房内部,在厨房里梁X杰用拳头朝梁X亮的头部附近的位置击打了几下,后梁X亮在地坪里面捡了一根木桩准备打梁X杰,梁X杰便躲在卧室里,梁X亮为了还手意图冲入梁X杰卧室,将梁X杰住宅客厅的红色木门踢坏。在等待了一会后,梁X亮趁梁X杰靠在卧室门口休息时使用木桩在梁X杰的手上面打了两棍子。2025年7月1日,经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梁X亮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梁××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梁××的陈述,证人潘伦英的证言,伤情鉴定及受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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