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在益阳市资阳区一偏僻道路旁,违法行为人田X在自己的车上与宋X以炙烤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24日下午五六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XX大市场后一偏僻巷子里,违法行为人田X在自己的车上与宋X以炙烤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随后又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桥北加油站对面的宋X的家中吸食剩余的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申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