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岳)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坝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坝塘*******。
  现查明:自2019年4月30日至10月17日止,违法行为人刘XX、违法行为人杨X在未取得护照的情况下,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波。违法行为人刘XX总共偷越国境4次,违法行为人杨X总共偷越国境6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