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刑)决字[2025]第0911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三堆*******,现住邵阳县白仓镇三堆*******。
  现查明:莫X于2025年6月十多号在抖音上认识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为查实,以下简称“通信”),“通信”要莫X去办理电话卡并承诺以40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6月24日莫*按“通信”的要求一个人从邵阳县驱车到永州冷水滩一家卖手机的无名小店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尾号5826),办好之后莫X于当天下午17时许在白仓镇白云村的一条小路上将该张手机卡交给“通信”,“通信”支付400元现金给莫X,扣除办卡费100元莫*获利为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报案材料、涉案电话卡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