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中连乡青云村5组*******,现住:电大家属楼。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晚8时,在冷水江市建新社区冷办建筑公司家属楼2单元楼下,违法行为人姜**看到附近有一台黑色单车没上锁,趁无人注意遂将单车骑走,随后将单车停在其家冷水江市电大家属楼附近楼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姜志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姜志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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