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鸡)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我局对王×等人赌博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被抓后,违法行为人周×齐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经查,周×齐从2023年8月份开始向王××等人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至案发,周×齐通过微信付款方式向王海等人买码共计17万元。到案后,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微信交易记录; 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微信群截图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