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王)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易××聘请司机陈×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 的情况下,驾驶苏A7×××××的货车运输一车烟花爆竹(432件闪光雷)从醴陵市李畋镇运输去安徽,在途经醴陵市沩山镇×××村时被我局查获。2025年7月02日,易××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扣押手续、现场相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易**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没收非法财物(易**的“闪光蕾”烟花432箱)。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