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2025年3月29日15时,违法行为人李X兵因债务纠纷与胡X雄发生争执,后李X兵在宁远县文庙街道XX广场用手打受害人胡X雄嘴巴一下,造成胡X雄嘴巴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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