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黄)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民*******,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民*******。
现查明:2023年11月14日,违法行为人戴××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6月11日,戴××又饮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洲镇××咀十字路口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54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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