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治)决字[2025]第0772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沙*******,现住塘渡口镇沙坪社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在大祥区学院路街道一民房查获一起赌博案件,该赌博场所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行为,坐向人员参赌底注500元起,打鸟人员参赌底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违法行为人蒋×在该赌博场所内为参与赌博人员吕××借来10000元,为其提供赌博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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