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茅)决字[2025]第028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蒋坊乡路口遇到杨X,因杨X打牌欠杨XX800元,便上前抓着杨X的头发要账,后认为杨X态度不好动手打了杨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