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9时许,违法人彭××从桂阳县××村家中骑摩托车外出途经桂阳县舂××镇××村罗××家时,看见罗××家养的鸡无人管,便产生偷鸡的想法,于是前往罗××鸡舍,使用编织袋偷走罗××养的2只家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彭**家属主动消除违法后果、违法人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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