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李XX2022年曾因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5月中旬的某一天, 李XX随同朋友袁X(未到案)去岳阳市岳阳楼区酒吧进行娱乐,活动结束后李XX便同袁X到酒吧楼上的宾馆找袁X的朋友玩,李XX见袁X的朋友躺在床上用电子烟的方式在吸食依托咪酯,李XX未能控制住诱惑便把该男子的电子烟拿来吸食。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