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三)决字[2025]第1136号
被处罚人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阎某受公司委托在长沙市中南汽车世界澳隆车饰附近,通过备用钥匙将肖某军质押在唐某云处的哈弗车(粤SFK1026)开走,唐某云在发现车辆被阎某开走后,便乘车追赶至开福区三一大道辅道靠近海底世界处,唐某云跑到粤SFK1026的副驾驶想要打开车门,因车门上锁,唐某云便爬上车顶,阎某在明知被唐某云爬到车顶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立即倒车,向右急打方向变道并加速行驶,不顾唐某云拍打车顶停车要求,以及可能对唐某云身体的伤害,继续驾驶车辆至三一大道辅道靠近湖南国际会展中心时被执勤的交警拦截,致使唐某云身体有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阎某的陈述、被侵害人唐某云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户籍资料、车辆抵押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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