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瑞)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瑞塔*******。
现查明:2025年03月13日中午左右,在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广场附近,龙X、龙XX等人与钟XX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过程中龙XX将钟XX头部打了一拳,龙X随即捡起地上的一块木板朝钟XX的头部打,钟XX用手臂去阻拦,打到了钟XX的手臂,随后被旁人拉开,钟XX的父亲钟XX在旁边找龙XX理论时,龙XX往钟XX的胸部附近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接报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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