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贺**流窜至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塑料六厂停车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拉车门盗窃的方式,盗得侯敏停放于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塑料六厂停车场的车内一百元现金及和天下香烟三包、芙蓉王香烟四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xx的陈述,受害人侯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