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泉)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车牌号为:湘CXX3红色本田喜鲨牌女士摩托车从其泉塘镇XX村家中走330省道途径湘乡市XX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