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
现查明:2023年10月25日20时01分许,杨XX驾驶湘A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路至XX路路口路段时,遇XX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2毫克/100毫升,民警将杨XX带至湖南旺旺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杨XX被抓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杨XX曾于2015年08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查获,并于2015年08月28日接受处罚。杨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4、公安网查询记录,5、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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