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茅)决字[2025]第0281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茅*******,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许,雷××酒后想起跟亲妹妹雷××、妹夫××两家由来已久的矛盾,心中有气,便出门去雷××家,骂了雷××和杨××,后双方互相谩骂,过程中雷××动手打了雷××一巴掌,杨××在劝架也被雷××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