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3时30分许,在汝城县土桥镇集市的水果摊路边,何**因发现前妻李霞(离婚后,两人同居至今)在外面跟别的男人搂抱,气愤下,把李霞从车上主驾驶位拉拽下来,动手打了李霞脸部数巴掌,紧接着握拳打了李霞左手臂数拳,后何**先行离开。同日6时许,何**想到李霞背着自己找男人, 越想越气愤,通过李霞驾驶的小车的定位系统,在汝城县中医院停车场再次找到去就医的李霞,把李霞从车上主驾驶位拉拽下来,持续朝李霞身体一顿拳打脚踢,李霞晕倒,被何**送去该医院急诊室治疗,经诊断,李霞系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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