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欧江岔镇欧江岔村*******,现住欧江岔镇欧江岔村*******。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周XX在赫山区欧江岔镇XXX村与晏XX发生争吵,周XX上前抢夺铁锹时发生推搡,导致晏XX摔倒,经法医鉴定,晏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处五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