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不决字[2025]第0053号

  违法行为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江南*******,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钟××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华美欧大厦前坪,从受害人麦麦提·×××的电动车内盗走一份外卖,价格为21元。2025年7月2日,钟××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明爽的盗窃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明爽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