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0925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甘*******,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甘*******。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许,符XX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江县灰山港镇紫荆北路路段时,被正在进行检查的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符XX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当日20时52分许,民警即陪同符XX至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后经民警查询,符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情况及受案情况; 2、违法行为人符XX如实陈述了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到案经过,证明了符XX的到案情况;4、符XX的户籍信息,可证明其身份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车合一照片等可证实符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情况;6、检查笔录、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明了符XX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和地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