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康*******。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赫山区XXXX酒店的前台在登记8415号房间的时候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登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经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