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80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于**在西岩镇卫生院旁重庆火锅鱼麻将馆内参与“三公”赌博,每把下注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于**已年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