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
  现查明:攸县××街道××××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地底下停车场入口设置栏杆对小区未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进行收费,2025年6月18日2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夏×因不满开发商对业主在地下停车位停车收费一事便与其他不满此事的业主将攸县××街道××××小区开发商设置在小区地底下停车场入口的栏杆给折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地下车库产权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