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交)决字[2025]第010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洪江市罗卜湾10*******,现住洪江市罗卜湾10*******。
  现查明:2025年03月28日20时35分许,唐X醉酒后(血液乙醇成分:139.3mg/100ml)驾驶湘N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卜湾往洪江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省道334洪江区279KM+500M(桂花园乡卫生院)路段时,其车辆前部与道路西侧路面周X所停放的湘N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实载:708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右侧车身处发生碰撞,造成唐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03月31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怀方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24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试管条码编号为F21202919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3mg/100ml。犯罪嫌疑人唐X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4月25日经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中唐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5年5月21日移送起诉,2025年5月2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怀洪区检刑不诉[2025]11号)对唐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唐X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图。4.现场照片。5.勘查笔录。6.血液样本提取笔录。7.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鉴定意见书。8.怀化市尚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到案经过。13.唐X户籍证明。14.湘N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磅单。15.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28日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怀洪区检刑不诉[2025]11号》决定对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