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广)决字[2025]第020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与违法行为人王xx系姊妹关系,二人常年积怨,2025年6月25日二人均在衡阳市珠晖区衡阳xx医院住院看病。2025年6月25日9时30分许,王xx到衡阳xx医院五楼理疗室准备去做针灸,看到理疗室躺在床上的王xx正在做艾灸,遂对王xx进行谩骂后起争执,王xx被医生扯开。后王xx到三楼医生办公室办理出院手续时与医生提起与王xx发生争执一事回到病房,随后王xx到三楼医生办公室内与医生提起与王xx发生争执一事,王xx听到后从病房进入三楼医生办公室对王xx进行殴打,王xx还手,随后二人互相抓住对方头发扭打在一起,周围的医护人员劝说双方松手,被拒绝。过后医院院长过来要求双方松手,二人才松手被拉开,双方伤势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材料;受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