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6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西*******,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2年04月25日22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文某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路口时,被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0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车标准。违法行为人文某现场要求抽血检验,现场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九二一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1.5毫克/100毫升。经警务系统核查:违法行为人文某于2017年04月19日,在长沙市XX路口,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文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文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理化检验报告及送达;6、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7、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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