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同)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严**,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9时许,长沙市望城区XXXXXX电竞家庭旅馆前台接待严XX在接待旅客袁某入住时,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袁某入住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