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35分,驾驶人李*驾驶湘L809××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兴县××夹路段,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经公安交警数据查询,2025年02月18日,驾驶人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查获,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查获经过;4、当事人现场图片;5、询问笔录;6、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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