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0时57分许,违法人江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客车沿省道317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太平桥路段时,被鼎城交警七中队查获,经对江XX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江XX曾于2025年2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酒驾违法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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