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柘溪镇辰溪*******,现住安化县东坪镇城西*******。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9时许,李XX在安化县XX局往西100米处,看到妻子邓XX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多次试图阻止民警对其妻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经民警口头警告后,继续在现场大声吵闹,并用手大力拍打警车,被民警制服后,李XX拒不配合,对着现场人员和警车乱踢,导致涉嫌危险驾驶的廖XX趁乱脱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视频及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李**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公务,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