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刑)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西洞庭管理*******。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自己近期购买的无牌二手白色起亚轿车,于2025年6月11日、6月17日两日凌晨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的湖南xx物流有限公司实施盗窃,徒手将公司北面下水道的长方形铁质井盖搬运至自己白色起亚轿车后备箱,并将盗窃来的长方形铁质井盖售卖至年x再生资源回收部处,两次共盗窃长方形铁质井盖1962斤,非法获利1773元,违法行为人周xx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杨xx的证词;3、监控视频截图;4、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周**无前科记录;2、违法行为人周**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案件情况;3、违法行为人周**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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