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3年12月底,吴XX(另案处理)安排田XX(另案处罚)联系“打庄公司”来其组织的流动赌场坐庄,田XX联系了袁X,袁X联系曾XX(另案处理),曾XX表示同意并准备了50万赌资,和袁X等人一起携带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来到常德。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吴XX、曾XX等人在临澧县、鼎城区多处偏僻农户或户外临时搭建场地开设流动赌场。袁X负责协助庄家曾XX赔付、整理钱财等。庄家通过“鼻屎牌”,即一方下注张牌尾数合计为零,则仅对赢的一方赔付60%的方式获利,曾XX坐庄获利120000元,袁X未分红。2024年1月4日,吴XX、曾XX等人准备到临澧县太浮镇附近开设流动赌场时,被石门县公安局查获,从曾XX处扣押赌资62万元。2025年4月29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对袁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5月21日向临澧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给予袁X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袁X的供述材料,同案人曾XX、傅X、吴X供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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