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长虹*******。
  现查明:2025年03月16日23时许,受害人黄泯山、李紫瑞在祁阳市星空KTV222包厢唱歌时,违法行为人伍**受朋友邀请到达星空KTV222包厢和受害人一同喝酒唱歌,期间因点歌与黄泯山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被旁边的人拉开,后因黄泯山辱骂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伍**便使用包厢内的玻璃酒杯对着受害人黄泯山方向砸去,因酒杯撞击到桌面发生碎裂,反弹碎玻璃击伤受害人黄泯山和李紫瑞,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的陈述与申解,受害人黄泯山和李紫瑞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