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现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0时至21时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丁x、尹xx、黄xx四人在攸县联星街道xx社区xxx茶楼302室房间内,用字牌以“攸县碰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50元一碰,输赢一万多元,扣押陈x赌资12000元,扣押尹xx赌资5800元,扣押黄xx赌资4000元。在赌博期间,旁边观看人员丁x发现陈x有赌博作弊嫌疑,并将此事告知参赌人员丁x、尹xx、黄xx三人,三人得知后结束与陈x赌博。之后丁x、尹xx、黄xx三人与陈x为作弊一事发生争吵,因此陈x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上交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