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高X为寻求刺激,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汇金国际银座15楼XX旅游公司旁边的厕所隔间的蹲位上,偷拍旁边蹲位正在上厕所的受害人李XX裸露的臀部及阴部,侵犯李XX的隐私。因受害人报警,违法人高X已将拍摄的视频删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传唤证,传唤家属通知书,提取笔录,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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