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新)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尹××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门口从一台未关主驾驶车窗玻璃的白色吉利轿车上盗窃现金1050元、槟榔一小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