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廉)决字[2025]第161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廉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8时许,邵东市廉桥镇新廉村古楼堂唐姓村民因不满同村村民唐*擅自占用公共土地进行硬化的行为,唐x平、唐x春、唐x等人喊来挖机对唐x已硬化的土地进行恢复,唐x及其家人便进行阻拦。唐x对唐x春进行(年满六十周岁)殴打,并将唐x春拖至屋内,唐x平、龙x祥等人便进入屋内,唐x立即冲进屋内,使用砍柴刀将唐x平、唐x春、龙x祥砍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医院检查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