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石XX为满足淫欲,在手机“QQ”APP上联系违法行为人何X,双方约定以1300元的价格在株洲市天元区XXX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另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与违法行为人苏XX为图财商议以“仙人跳”的方式骗取石XX的钱财。苏XX到达酒店之后,独自一人与石XX进入该酒店9030号房间,二人在房间中苏XX先行收取了400元现金之后,趁石XX洗澡间隙离开房间,后被石XX发现要回了400元现金,苏XX遂报警举报卖淫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辩解与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