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新)决字[2025]第07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无固*******。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凤途经长沙市天心区xxx街道布拉格网吧下面的“xx”便利店买水时,趁看店老板娘不注意,盗窃一包两百元和成天下槟榔,后离开。2025年7月1日民警打电话给刘x凤劝投,刘x凤害怕随后马上付给老板娘两百元槟榔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