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91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现查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1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30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5年6月27日19时40分,违法行为人郝xx窜至长沙市天心区三兴街黄姐小吃店附近,将受害人张xx放在电动车储物格的vivo y76S手机盗走。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郝xx被抓获,被盗手机被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摊贩,非法所得已扣押。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郝xx的陈述;2.受害人张xx的陈述;3.受、到案经过;4.监控视频截图;5.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