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长)决字[2025]第130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9时许在平江县长寿镇XX桥,彭X因怀疑许X胜勾引其妻子熊X,彭X便通过朋友吴X琪将许X胜约至XX桥见面,双方见面后,彭X使用携带的菜刀刀背划伤许X胜的左耳朵背并用手扇打许X胜左头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彭*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